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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 《破产律》是清朝政府于1906年颁布一项法律,用以补续《钦定大清商律》的内容。
2、该法分为呈报破产、选举董事、债主会议、清算账目、处分财产、有心倒骗、清偿展限、呈请销案、附则等9节,共69条。
3、制定该法主要是为了取缔破产者之诈伪倒骗,它实际上也是参考外国法并结合中国实际的结果,这在《商部修律大臣会奏议订商律续拟破产律摺》中有明确的表述:“兹经臣等督饬司员,调查东西各国破产律及各埠商会条陈商人习惯,参酌考订成商律之破产一门。
4、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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